《保密法》三审稿改进有限

《保密法》三审稿改进有限 更新时间:2010-4-26 23:24:12   有关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的保密义务再进一步,而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障未获得同等重视  【财新网】4月26日,《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与此前2月24日审议的“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又做了几处修改,但总体而言,改进依旧有限。  “三审稿”的第一处改动是,在总则中增加一款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即在明确保密方针和原则的同时,增加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不过,这一条款仅具有宣示性意义。长期以来,在“以保密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传统原则下,保密制度弊误极多,已经有违法治条件下“阳光政府”“透明政府”建设的要求,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受到严重制约,“国家秘密”甚至容易沦为侵害公民权益的借口。  此番《保密法》修订启动,正值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的背景。合理设定国家秘密范围、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关系,成为修法的重大使命。  然而,总体而言,这次修法的主旨在于强化保密,保密与公开的界限并未得到清晰界定,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在此条件下,仅增加一款宣示性规定,缺乏实质性意义。  除此之外,“三审稿”还增加规定,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此前,“二审稿”即已经规定了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发现、报告和删除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发布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义务。这一规定引起很多争议,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既无审查、拦截信息的职权,又无判断信息是否泄密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而且,如此规定会侵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意味着,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的义务再进一步,而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障未获得同等重视。  有关问责方面,“三审稿”增加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有业内人士担心,在定密规则和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应当定密”和“不应当定密”的边界模糊,在强化保密的主旨驱使和问责压力之下,可能会加剧“过分保密”的倾向。  而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泄密案件的职责问题,“三审稿”将“组织、督促”改为“督促、指导”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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