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严禁利用会计政策变更操纵利润
保监会:严禁利用会计政策变更操纵利润
保监会:严禁利用会计政策变更操纵利润 更新时间:2010-2-5 0:01:51 将对保险公司实施新会计政策后的2009年年报组织检查 为确保《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等相关文件的顺利实施,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通知,就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准备金计量的折现率假设等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保监会明确,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就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问题,保监会在通知中强调,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公司法定代表人要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准备金计量工作由公司董事会总负责,管理层、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保监会还特别强调,《2号解释》实施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将有所增加,但这只是由于财务报告所采用的准备金计量口径由审慎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向公允的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转变的结果。这种影响是一次性的,并不代表公司的财务风险减弱或经营管理水平的改善。 就此问题,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这个问题,保险公司管理层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他说,各公司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2号解释》实施工作小组,确保《2号解释》顺利实施。 “同时,严格禁止各公司在执行《2号解释》的过程中,利用会计政策变更之机,滥用会计准则赋予的会计判断,操纵公司利润。”该负责人强调,中国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实施新会计政策后的2009年年报组织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公司和高管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就重大保险风险测试问题,保监会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按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的要求,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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